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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破解民校法人定性障碍
发布时间:2009-06-15 | 浏览次数:3287

 

       2008年1月7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发[2008]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确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湖南省政府副省长郭开朗指出,《决定》在全国首次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认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意义重大。过去许多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界定都是“民办非企业”,由“非企业”到“事业”,除了在税收、建设、教师待遇,特别是在教师养老方面有大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真正贯彻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

    湖南省此次把民办学校确定为民办事业单位,当属促进力度最大的一个核心条款。此前,“民办非企业”的定性早已经成为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制订的制度性障碍,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纠结难解:一是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很多,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有序流动;二是不公正、不明确的税收政策困扰民办学校发展问题无法破解;三是学校用地以及水、电、气等各种本该享受的公用事业收费待遇,被打了折扣;四是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只能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并不适用这一制度,由此出现了制度空档。

      破解民办学校法人定性的障碍已势在必行。湖南省的决定,让民办学校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回归到“事业单位”,这一定性的变化,为原先久拖难解的种种问题,诸如税收、建设、教师待遇,特别是在教师养老等方面,提供了解决难题的突破口和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的接入口。这种政策取向,可以说是真正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真正贯彻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促进”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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