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此次把民办学校确定为民办事业单位,当属促进力度最大的一个核心条款。此前,“民办非企业”的定性早已经成为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制订的制度性障碍,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纠结难解:一是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很多,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有序流动;二是不公正、不明确的税收政策困扰民办学校发展问题无法破解;三是学校用地以及水、电、气等各种本该享受的公用事业收费待遇,被打了折扣;四是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只能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并不适用这一制度,由此出现了制度空档。
破解民办学校法人定性的障碍已势在必行。湖南省的决定,让民办学校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回归到“事业单位”,这一定性的变化,为原先久拖难解的种种问题,诸如税收、建设、教师待遇,特别是在教师养老等方面,提供了解决难题的突破口和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的接入口。这种政策取向,可以说是真正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真正贯彻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促进”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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