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多措并举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是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办学自主权待遇。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供暖同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校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贴息政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范围,可以招收区外、境外学生。对符合招生政策招收的区外学生,公安部门给予落户。
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民办学校的发展。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合理回报以前,免除各种收费。
三是民办学校在配备主要业务领导和教师队伍建设上的困难,教育部门可按照民办学校要求,酌情从公办学校抽调部分校领导和教师给予支持。
四是在昌吉州境内直接投资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或援疆干部,其子女民办学校报名参加高考时,按当地考生同等对待。流动性较大企业职工、驻疆部队、武警官兵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可落当地常住户口(含学校集体户口),其高考报名与当地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是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核编标准予以核编。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