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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审议稿)
发布时间:2015-04-23 | 浏览次数:53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环境,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指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所(教研室)等机构的在职教师,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不包括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由学校组织的高三年级在校集中补课。

第三条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组织、要求学生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等课外时间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二)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宣传、动员、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四)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或介绍生源的;

(五) 出租、出借校舍和场地等资源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的;

(六)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

第五条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扣发本人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消三年内评优选先资格。

情节较重的,由所属教育局联合同级人社局或其主管部门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由所属教育局或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获得各级名优特教师、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由学校报请称号批准部门(单位)取消其相应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见习期未满的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终止见习期,取消签订聘用合同资格。

(四)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违规有偿补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学校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监管不力,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学校、学校负责人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相关部门及学校不推荐、安排其参加各级各类学科命题,不得聘请其担任各级各类评选、竞赛的专家评委。

第七条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根据群众举报、执法检查、媒体曝光、上级组织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索,由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 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二)如需问责的,由学校或所属教育局(主管部门)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做出问责决定,向被问责对象宣布,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处理决定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学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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