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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大事项
兰州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7 | 浏览次数:1102

为了培养思想觉悟高、品德修养好、专业素质优、教学业绩佳、管理能力强的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教师,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东方教师学有榜样、赶有方向,建设高素质的东方教师队伍,结合东方实际,特制订《兰州东方教育集团校级优秀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优秀教师的评选

(一)参评对象

兰州东方教育集团在职且已被评为校级“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班主任”的任课教师。

(二)评选频次及考评周期

校级优秀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考评近五年的业绩。

(三)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教师名额原则上控制在任课教师总数的10%。

(四)评选条件

1.参加校级优秀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想信念坚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师德师风方面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工作作风优良,全心全意服务师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在学校教育教学或者管理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参评教师无违纪或经查实的投诉等不良记录;

(2)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职称必须为中级及以上;

(4)参评教师必须在东方教育集团任教5年及以上;

(5)近五年,年度考核全部合格且至少有2次优秀;

(6)近五年,学生、家长及学部全体教师的满意度均在95%以上;

(7)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成绩合格,完成五年一个周期360学分的继续教育要求;

(8)近五年,每学年的周课时量达到学校规定课时量标准的三分之二(行政人员按减半的要求计算);

(9)能够深入理解并贯彻落实集团总校“涵育和谐教育”办学思想,能运用“136自主参与高效课堂教学”模式,高质量的完成课堂教学工作;

(10)近五年,有计划地指导培养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且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能胜任教学及班主任工作,学生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的情形之一;

(11)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五年讲授校级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质教学观摩课获一等奖2次;

(12)近五年,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及以上;

(13)具备一定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五年主持完成市级个人及以上课题。

2.参评校级优秀教师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

(1)近五年,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奖1次及以上,或县区级2次及以上。 

(2)近五年,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至少2篇及以上,或主编的校本教材经校委会审核并投入使用。

(3)近五年,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省级科研课题并结题。

(4)近五年,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选活动中获奖2次及以上。

(5)近五年,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如:教学新秀、骨干教师、星级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学科带头人等荣誉)2次及以上,或县区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等授予的荣誉称号1次及以上。

(6)近五年,连续担任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且所带团队获校级先进集体奖2次及以上。

(7)近五年,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县区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

(8)近五年,所指导的学生在学科竞赛、体艺展演、科技创新等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至少2次。

(9)近五年,承担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3次及以上,或在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培训、送教等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观摩课1次及以上。

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有偿家教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4)年度考核不合格。

(5)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

(五)评选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师德师能并重的原则。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业绩关,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在学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公认。

2.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方案要公开,评选过程要公平,评选结果要公示,做到客观、公平、透明。

3.坚持面向一线的原则。学校管理人员如要参评,其近五年来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30%。

(六)评选程序

各学部成立校级优秀教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级优秀教师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分组内推荐、学部审核和集团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1.组内推荐(7月1日前)

各教研组对照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根据教师的德、能、勤、绩等综合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部推荐,填写《兰州东方教育集团校级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于7月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学部教学处。

2.学部审核(7月5日前)

(1)各学部校级优秀教师评审小组对照条件审核推荐人选资格。

(2)学部根据校级优秀教师名额分配,遴选出参加总评的人选,并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5日前将参加总评的教师名单及《兰州东方教育集团校级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报集团校委会终审。

 3.集团终评(7月10日前)

(1)集团召开校委会,最终确定校级优秀教师名单。

(2)终审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师,命名为“兰州东方中学优秀教师”,或“兰州东方学校优秀教师”。

二、优秀教师的管理

(一)校级优秀教师需履行的职责

1.做好师德师风的表率。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教师奉献、友爱、互助、发展的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做好教育教学的示范。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学校范围内做示范课不少于2次。

3.做好教育科研的引领。积极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任期内至少主持或者参与一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并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4.做好终身学习的榜样。养成良好读书习惯,每学年精读教育理论专著1册以上,做读书笔记1万字以上。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更新教育观念,拓宽专业知识面。积极参加培训,自觉在岗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5.做好青年教师的导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指导新教师或带徒不少于2人。积极承担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教研指导活动,参与校内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

6.做好教学交流的模范。积极参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讨、教师培训、讲座辅导、对外交流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

(二)校级优秀教师应享有的待遇

1.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区级及以上荣誉评选。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职称,提拔干部。

3.优先参加较高层次的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学校要对其参加培训研修给予经费支持。

4.学校要为校级优秀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

5.校级优秀教师由学部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教师荣誉的教师享受学校一次性奖金10000元。

(三)校级优秀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各学部要按照校级优秀教师的职责,结合学部实际建立校级优秀教师的学年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由学部教学处负责。

2.校级优秀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校级优秀教师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

(3)不履行校级优秀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5)个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3.学部建立校级优秀教师档案,建立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校级优秀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

三、其他说明

1.校级优秀教师荣誉不是终身荣誉,有效期为3年。

2.本届校级优秀教师评选之时,上届校级优秀教师荣誉期自动中止。

3.本方案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优秀教师评选申报表

          2.优秀教师推荐对象材料审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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