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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县:财政承担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医保
发布时间:2009-06-15 | 浏览次数:3576
 

200312月,新昌县出台了《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提供了保障。《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所需教师可由教育局负责调配部分公办教师,但不得超过核编数的三分之二。调配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其公办教师性质不变。其余不足部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被招聘人员应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教师,经教育局审查,档案可记挂在县人才交流中心或县教育局。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其工资(包括财政统一发放的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三年内全额由县财政承担。三年后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承担。从第七年起,根据各校的办学实际情况,再具体确定教师工资的县财政负担比例。

 

文件中还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全额用于办学。

 

文件对民办学校征地、民办学校教职工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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