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配合新课改的实施,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课外文化及学习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学生处、团委的管理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有以下条件:
1、在学生处、团委的领导下;
2、有5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4、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主要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
第五条 社团的成立申请流程:
1、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学生处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学校研究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2、“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社团名称要冠以“兰州交大东方中学”字样;
(2) 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
(3) 社团的组织机构及权限;
(4) 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
(5) 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6) 社团主要活动方式及经费来源;
(7)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班级;
(8) 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简介;
(9)其他。
3、社团负责人应符合的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品德素质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
(3)有热情、有精力、有专长;
(4)有较强的责任心,在规定的任期内积极认真地完成工作。
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要求必须有热情、有精力和有专长,能定期参与和指导社团的日常活动。无时间或无指导能力的人员一律不能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需另行改聘。
5、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社团筹建负责人正式填写一式三份的《社团登记表》,一份报学生处,一份报校团委,一份社团自留。
第六条 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规定,按下属七种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1、理论学习类;2、社会科学类;3、学科特长类;4、文学艺术类;5、志愿服务类;6、体育健身类;7、其他。
第七条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立分社团。
第八条 学生处在接受各社团申请后,应对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经费筹措来源是否合理;
(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
(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九条 审查合格的社团必须经历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学生处通知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
第十条 发起人必须满5人才能提出申请,社团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否则将予解散。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学生处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审核未经通过或是在考察期内出现问题末获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允许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或收取会员费,不听取规劝者予以一定教育和处分。已经收取的会费由学生处、团委和社团负责人、会员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 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没不必要成立的;
(3)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4) 在申请筹备期间弄虚作假,或筹备期满时在注册会员未超过15人的。
第十四条 学生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社团的注册
第十五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学生处重新登记注册,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社团成员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校学生处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学生处、团委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学生处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与注销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学生处、团委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可以向校学生处提出注销申请,注销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指导教师、成员情况、经费状况;
(2)申请注销的内容;
(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发布活动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全校规模或跨校际的活动,必须事先报校学生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危险性大或有损学校集体及中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请示校学生处、团委予以协调。
第七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二十七条 受活动时间、范围限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活动经费,确需收取的须事先报学校批准后自行筹集。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场地、器材、指导老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同意收费的社团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学生处、团委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应在由校学生处、团委负责监督下公开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